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春 陽 協 會 組 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春陽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顏面損傷、燒燙傷暨各類別身心障礙者謀求法定保護地位,並協助其重返社會,以貢獻體能智慧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內。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為主要服務範圍,但得視其需要擴大到外縣市及海外。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以顏面損傷、燒燙傷暨各類別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協助之就醫、就學、就養、就業、心理、法律、生活等各項急難救助、協助輔導等服務。

第 六 條 本會為協助輔導顏面傷殘同胞,以及身心障礙者高齡老化所面臨居家照顧、安養照顧、生活困境等給予救濟、  慈善  救助, 並積極推動其他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七 條 主要工作:

(一) 造成顏面傷害及燒燙傷之防治教育宣導。

(二) 高齡化之身心障礙者之居家服務、安養服務、醫療補助、生活救濟。

(三) 身心障礙者之心理輔導、特殊才藝潛能開發培訓、輔具補助。

(四)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評量、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五) 協助身心障礙者處理造成傷殘之各項救助問題。

(六) 設立春陽俱樂部,提供身心障礙者聯誼,擴大人際關係建立信心。

(七) 舉辦各項生活講座、親職研習、潛能開發培訓、特殊才藝研習、職業競爭力培訓。

 

第三章   會員及權利義務

第 八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均得參加為本會會員,凡參加為會員需每月繳交會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高雄市接受過或未接受過本會輔導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顏面傷殘者及燒燙傷者暨接受過本授証之志工,均可申請為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會員費新台幣六佰元後,作為會員。

(二)一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高雄市贊同本會宗旨,均可申請為 會員,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會員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後,作為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商店、公益團體並設籍於高雄市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每年需繳納團體會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要按期繳納會費,如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一次捐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本會得發給榮譽會員證,為永久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協助推展會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行使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但新進會員暨喪失會員資格者皆需於繳會費日起滿一年始取得會員 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與榮譽會員均有瞭解本會經費收支情形之權。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或傷害本會名譽之行為,得經 理事會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平日授權理事會代行其職。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理監事,監督會務。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為無給義務職。理事、監事遇有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不足之任期。

第廿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無故未出席定期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者或其它不正當之行為,經查屬實經由當事人除外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決令其退職,其後提交會員大會追認,並呈報主管管署核備。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均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主任)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會決議執行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總幹事(主任)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擬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增聘社會上熱心人士為顧問,協助會務推展。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抑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二分之一上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長召集之。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擔任之。

第廿七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審核本會收支及推展會務情形,並提出建議。

第廿八條 本會必要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會計及徵信

第廿九條 本會會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普通會員每月壹佰元,全年壹仟貳佰元。

     (二)團體會員費:年費伍仟元。

     (三)榮譽會員費:捐款新台幣壹萬元。

     (四)愛心活動捐款。

     (五)會友自由樂捐。

     (六)政府補助。

     (七)基金之孳息。

第 卅 條 本會經費之收支均應製據、給據。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之收支連同工作情形,按月提理事會後,並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審議備查,編造全年經費收支財務及工作情形,送交監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審議備查。

第卅二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目的不能達成,必須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任何私人企業機構,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卅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構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會組織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備 程 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廿八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民國七十七年七月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廿六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訂。

          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訂。

 


社團法人高雄市春陽協會擬修訂組織章程

對 照 表

 

 


條文

 

第十條:本會會員要按期繳納會費,如逾期一年未繳會費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行使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或由常務理事自行協調輪流主持會,但理監事會中傷友之席位應佔三分之一以上。

 

 

 

 

擬修改條文

 

第十條:本會會員要按期繳納會費,如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行使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
被選舉權,但新進會員暨喪失會員資格者皆需於繳會費日起滿一年始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
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但理監事會中傷友之席位應佔二位以上。

增例第廿三條:增聘社會上熱心人士為顧問,協助會務推展。

 

 

修改條文說明

 

第十條:逾期未繳會費時間過長,整理會員名冊時有困難,對會務推展及經費來源掌握不易。

第十三條:明定會員資格取得之門檻,避免理監事選舉時會員資格認定困難及紛擾不休。    
第十七條:避免因傷友參選理監事意願不高,造成傷友理監事席位和組織章程規定不符合。

 

 

 

 


條文

 

第九條:

基本會員:凡接受過未接受過本會服務之傷友,均可申請為會員,凡參加為會員需繳納會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

一般會員:凡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均可申請為會員,凡參加為會員需繳納會員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商店、公益團體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每年需繳納團體會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

 

 

 

 

擬修改條文

 

第九條:

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高雄市接受過或未接受過本會輔導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顏面傷殘者及燒燙傷者暨接受過本會授証之志工,均可申請為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會員費新台幣六佰元後,作為會員。

一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高雄市贊同本會宗旨,均可申請為會員,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會員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後,作為會員。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商店、公益團體並設籍於高雄市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每年需繳納團體會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

 

 

修改條文說明

 

 


條文

 

 

第六條:本會為輔導顏面同胞以及特殊障礙兒童之教學活動,並積極推動研究開拓殘障福利為前途,但得視其需要成立教學中心。

 

 

擬修改條文

 

 

 

第六條:本會為協助輔導顏面損傷同胞,以及特殊障礙兒童之生活、教育改善,給予社會救濟、慈善救助,並積極推動其他促進公眾利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修改條文說明

 

 

 

第六條:修改組織章程第二章任務第六條條文目的在於讓本會工作任務符合社會福利、救助、促進公眾民眾利益之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團體。

 

原條文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高雄市塩埕區五福四路四十九號九樓之二

 

 

擬修改條文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內。

 

修改條文說明

 

 


社團法人高雄市春陽協會組織章程新舊對照表

原 條 文

新 條 文

第 二 條 本會為顏面傷殘及燒燙傷同胞謀求法定保護地位,並協助其重返社會,以貢獻體能智慧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為顏面損傷、燒燙傷暨各類別身心障礙者謀求法定保護地位,並協助其重返社會,以貢獻體能智慧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以顏面傷殘及燒燙傷同胞為服務對象,協助顏面傷殘同胞之就醫、就學、就養、就業、心理、法律、生活、信仰等之服務。

第五條 本會以顏面損傷、燒燙傷暨各類別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協助之就醫、就學、就養、就業、心理、法律、生活等各項急難救助、協助輔導等服務。

第 六 條 本會為協助輔導顏面傷殘同胞,以及特殊障礙兒童之生活、教育改善,給予社會救濟、慈善救助,並積極推動其他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六條 本會為協助輔導顏面傷殘同胞,以及身心障礙者高齡老化所面臨居家照顧、安養照顧、生活困境等給予救濟、慈善救助,並積極推動其他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七 條 主要工作:

(一)造成顏面傷害之防治教育宣導。

(二) 受傷期間之就醫安排、醫療補助、生活照顧。

(三)傷癒前後之心理輔導,及生理復健之協助。

(四)容貌缺陷嚴重,醫術上無法矯治者之照顧。

(五)傷癒後給予就業輔導或職業訓練。

(六)協助傷友處理造成傷殘之法律問題。

(七)設立春陽俱樂部,提供傷友聯誼,建立傷友人際關係。

(八)舉辦傷友生活講座,使傷友心理重建,必要時給予信仰的力量,鼓勵傷友獲得超然的生活。

第 七 條 主要工作:

(一) 造成顏面傷害及燒燙傷之防治教育宣導。

(二) 高齡化之身心障礙者之居家服務、安養服務、醫療補助、生活救濟。

(三) 身心障礙者之心理輔導、特殊才藝潛能開發培訓、輔具補助。

(四)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評量、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五) 協助身心障礙者處理造成傷殘之各項救助問題。

(六) 設立春陽俱樂部,提供身心障礙者聯誼,擴大人際關係建立信心。

(七) 舉辦各項生活講座、親職研習、潛能開發培訓、特殊才藝研習、職業競爭力培訓。

 


社團法人高雄市春陽協會擬修訂組織章程對照表

 

 

條文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但理監事會中傷友之席位應佔二位以上。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

 

 

擬修改條文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理監事,監督會務。

 

 

修改條文說明

 

 

 

為納入更多之社會資源共同來關懐弱勢族群增加理事、監事人數,讓更多社會工商界人士投入社會褔利工作,讓弱勢身心障礙朋友有更好協助與